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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lt-bh 发表于 2008-2-20 21:47

广州市政协委员在胡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广州市政协委员曾报春在《一个人一年加班费十多万元》里胡说八道,(《羊城晚报》2008年2月18日A9版)。     这位政协委员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员工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容易激化劳资矛盾”。众所周知,劳资矛盾的激化基本上都是由于资方要求员工超时加班并不支付加班费、资方不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工作条件恶劣、员工待遇太低等等方面原因造成的,并不象这位委员所说的“由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激化劳资矛盾”的。5L P+M`!DFS*N.[8m]n
    “一个人部门经理一年下来的加班费十多万元”。如果我是总经理,我可以让这位生产经理的加班费超过这个数,二十万甚至三十万,办法是把更多的工作量交给这位生产经理去完成,让他没有假日地每天工作十六个小时以上,但可以肯定地说,这个生产经理每天除了工作还是工作,与家人、朋友、妻孩一起的幸福时光肯定是没有的了,身体也可能二三年就会跨了的。有的企业(特别是私企、外企)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通常采取的手段就是压缩人员以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三、四个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量只聘用两个员工在经常加班的情况下完成。比如,我所在的城市某台商大型超市,一个部门只配有两名部门主管,超市每天运营16个小时以上,每时每刻都要一名部门主管值班,结果这两名部门主管要么每人值一天班(16个小时以上),要么就每人值班半天(8个小时以上),实际上这两个部门主管每天都要上班(以每天8小时计),全年的公休假、节日,甚至带薪年休假也没有了。其实,解决这种问题也简单:只要增加1--2个部门主管就可以解决员工平时不用加班和支付平时加班费的问题,也更不会出现“一个人一年十多万加班费”的问题了;但是,按照这位政协委员的观点,作为部门经理,是不可以休假的,也不可以有加班费的,这正是天大的好事:既可以违法地安排员工加班,又可以不支付加班费----鱼和熊掌两者兼得。要知道,美国总统、英国首相、德国总理周末还要渡假,甚至金钱还买不到他们的休假权利呢,我们又么能剥夺员工的加班工资和休假权利呢?
quKlQGE-jA     这位市政协委员说:“一个月工资2000多元的员工,一年下来的加班费也有3万元”。这也是在胡说!一个稍有常识的人员都会计算,即使这位员工一年365天都上班,也就是说,一年中104天的公休假和11天的法定节假日都加班(每天按法定的工作时间8小时计),假设这位员工的月工资是2200元,他一年的加班工资是:2200元/21.75x200%x104天+2200元/21.75x300%x11天=24377元。如果象这位政协委员会所说,那么这位员工一年甚少上班393天(按法定的工作时间8小时/天计)才能达到“一年的加班费达到3万元”,那么,可见这个企业剥削工人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请问,这位政协委员有何脸面说什么“通过广州的地方立法,可以考虑将加班费的支付人群缩小在最基层的生产线上的员工.....建议统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LC^pom+J
    实践中,许多企业(特别是外企、私企)都在想方设法地减少支付给员工应得的加班费(通过减少计发加班工资基数、减少计发加班时间等)甚至不发加班费,员工因碍于与企业的情面、或为了不丢工作、或缺少法律知识、或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追讨加班费的人数大概只占应追讨加班费人数的4%左右。在我国,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十分不平等,我曾不止一次听到过企业老板说过:“就是给你的工资低于市里面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干就走人”这样的话,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样的话仍有很大的市场,这应引起我们的警觉。我认为,不能象市政协委员曾报春说的那样,要“统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并且“作为立法提案”,如果立法部门真是采取这位政协委员的建议,那才真正激化劳资双方的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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